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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m体育15部门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添加时间:2024-06-14

      im体育6月4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简称《方案》)。

      《方案》明确提出,到2027年,我国初步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制定发布与国际接轨的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制定出台1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初步构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初步建立,重点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衔接取得积极进展。

      到2030年,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制定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基本建成,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产品碳足迹应用环境持续优化拓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因子数据库与碳标识认证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实质性参与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制定。

      为深入贯彻《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落实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加快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形成绿色低碳供应链和生产生活方式,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碳足迹管理工作部署和分工意见,制定本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强化系统观念,明确方向举措,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从产品碳足迹着手,完善国内规则、促进国际衔接,建立统一规范的碳足迹管理体系,推动规则体系兼具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积极参与全球碳定价和气候治理,助力经济绿色低碳转型、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

      坚持目标引领,协同落实。紧扣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明确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建设目标、实现路径和重点任务,强化工作协同落实,引导企业低碳改造,促进产业链和供应链转型升级,增强绿色低碳竞争力。

      坚持主动作为,务实合作。基于国情和发展阶段,加快构建碳足迹管理体系,培育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加强重点外贸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国际交流,促进经验共享与务实合作,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引导鼓励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碳足迹数据报送、规则制定、标识认证、国际交流等工作,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造多方参与的碳足迹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先行先试。推动技术、政策协同创新,引导碳足迹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提升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行业、企业率先开展重点产品碳足迹试点工作并积极推广。

      到2027年,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制定发布与国际接轨的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制定出台1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im体育,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初步构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初步建立,重点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衔接取得积极进展。

      到2030年,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制定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基本建成,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产品碳足迹应用环境持续优化拓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因子数据库与碳标识认证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实质性参与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制定。

      1.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立足国情做好产品碳足迹国际通用核算方法和标准本地化工作,编制发布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明确产品碳足迹核算边界、核算方法、发布形式、数据质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统一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编制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2.发布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优先聚焦电力、煤炭、天然气、燃油、钢铁、电解铝、水泥、化肥、氢、石灰、玻璃、乙烯、合成氨、电石、甲醇、锂电池、新能源汽车、光伏和电子电器等重点产品,制定发布核算规则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先行先试、逐步转化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原则,研制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团体标准推荐清单。对实施基础好的团体标准采信为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完善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依托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优先聚焦基础能源、大宗商品及原材料、半成品和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发布产品碳足迹因子,建立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指导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报送产品碳足迹因子,充实完善国家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地区、行业协会和企业等可根据需要依法合规收集整理数据资源,研究细分领域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与国家数据库形成衔接和补充。(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4.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明确适用范围、标识式样、认证流程、管理要求等。研究制定产品碳足迹认证目录和实施规则。(市场监管总局牵头,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参与)

      5.建立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制度。政府部门探索开展重点行业和细分领域的产品碳足迹分级评定和管理工作。鼓励企业参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自身和供应链碳足迹评价,推动企业挖掘减碳潜力、优化供应链管理、提升产品低碳竞争力。(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6.探索建立碳足迹信息披露制度。在保障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前提下,分阶段、分步骤鼓励企业以环境气候信息披露、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或自愿性评价认证等方式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结果与报告。(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政策支持与协同。推动将产品碳足迹要求融入贸易、财政、金融和产业等政策,形成推广产品碳足迹的政策合力。鼓励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绿色低碳供应链和产品等评价指标,充分发挥产品碳足迹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应用低碳技术、实施低碳改造、优化能源资源配置、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作用。促进产品碳足迹与碳排放权交易、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环境影响评价等机制的有机衔接,协同推进碳减排。(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融资主体高效、准确、及时核算产品碳足迹,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核算融资项目碳排放,为绿色金融和转型金融服务提供必要信息。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基于碳足迹信息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投资机构和评级机构将产品碳足迹纳入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及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9.丰富拓展推广应用场景。适时将产品碳足迹相关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需求标准,鼓励政府和国有企业加大碳足迹较低产品的采购和推广应用力度。以电子产品、家用电器、装饰装修材料和汽车等消费品为重点,有序推进产品碳标识在消费品领域的推广应用,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产品碳标识,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低碳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鼓励地方试点和政策创新。鼓励有条件的省市基于自身实际开展产品碳足迹试点,探索政策支持工具创新,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支持公共采购、公众消费、绿色出行和碳普惠场景中优先采购和使用碳足迹较低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先行先试,为国家产品碳足迹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借鉴。对国家已出台碳足迹核算规则和标准的相关产品,各地区不再出台或及时废止相关地方规则和标准。(各有关部门参与,各地方落实)

      11.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先行先试。选取重点外贸行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试点,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建立产品碳足迹数字化管理系统,自愿报送产品碳足迹因子,指导行业企业开发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科学开展核算,探索对接国际规则。鼓励国资央企加强供应链碳足迹管理,率先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认证和推广工作。鼓励行业组织、龙头企业推进碳足迹信息披露相关服务平台建设与国际合作。(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行业协会参与)

      12.积极应对国际涉碳贸易政策。跟踪研判全球主要经济体涉碳贸易政策和国际产品碳足迹相关规则发展趋势,关注航运等重点行业碳减排政策及影响,聚焦外贸产品面临挑战和企业诉求,加强与国际贸易相关方沟通对接,通过双多边渠道加强产品碳足迹等重点问题对话磋商。(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对接。针对重点外贸产品涉及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快发布更新本地化产品碳足迹因子并推动国际认可,促进与主要贸易伙伴就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标准、机构和人员资质评定逐步实现互通互认。(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产品碳足迹规则交流互认。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交流合作,共同推动适用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标准研制。鼓励国内评价认证机构和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相关机构参与规则制定,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产品碳标识互认。(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15.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加强与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国际标准组织、世界贸易组织等国际机构对话交流,积极参与国际产品碳足迹相关标准规则的制修订。指导行业协会、企业主动参与具体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制定,提升中国贡献度,力争在锂电池、光伏、新能源汽车和电子电器等领域推动制定产品碳足迹国际标准。(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加强产品碳足迹相关国际交流,在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标准制定和专业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保障我国出口产品碳足迹信息安全,促进数据互联互通。(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加强产品碳足迹核算能力建设。加大产品碳足迹核算相关人员培训力度,鼓励有培训资质的机构面向企业开展专业化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强化专业支撑保障。(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8.规范产品碳足迹专业服务。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评价和认证机构,鼓励有能力的行业组织、企业在海外设立产品碳足迹服务机构。完善认证机构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厉打击各类弄虚作假和虚标滥标行为。(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19.加强产品碳足迹人才培养。大力培养产品碳足迹专业人才,完善相关职业体系。鼓励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开设产品碳足迹相关课程,编制专业教材,搭建“政校企协”共建的人才培育机制。鼓励行业协会、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人才培训交流活动。(教育部im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强化产品碳足迹数据质量。综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等技术,提升数据监测、采集、存储、核算和校验的可靠性与即时性。推动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相关数据相互校验、互为补充。强化监测、计量和统计技术在产品碳足迹工作中的应用。推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征信机构和评级机构等多方加强对产品碳足迹相关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督。(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建立产品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支撑保障体系。加强碳足迹智能计量器具的研制和应用。在碳足迹核算和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中,优先选用具有计量溯源性的数据,指导开展碳足迹数据溯源性核验。(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加强产品碳足迹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落实数据安全法规制度,强化产品碳足迹数据流通监管,保障数据交换环境安全可靠,鼓励数字技术企业开展基于云端的安全服务,提升数据安全水平。开展绿色低碳专利技术统计监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制度im体育,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碳足迹有关技术对外转让行为。全面梳理重点外贸行业产品碳足迹核算薄弱环节、潜在风险点,建立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生态环境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数据局等部门 按职责分工负责)

      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深入研究产品碳足迹领域国际国内重大问题,定期调度工作进展im体育,扎实落实各项任务,推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共同构建我国碳足迹管理体系。

      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强化分工落实,建立专家组,加强对行业、企业指导,形成政策合力。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各地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推进本地区碳足迹管理工作,加强能力建设,确保方案有效实施。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载体加大碳足迹工作宣传力度,提供政策解读、专业培训、技术服务等。在国际场合广泛宣传国内碳足迹工作和优秀实践案例,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经验。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负责同志就《实施方案》相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答:《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提出“构建绿色低碳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

      《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探索建立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标准”。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任务要求。

      为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生态环境部牵头起草并联合14个部门印发《实施方案》,明确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工作目标和实现路径,强化任务分工和政策协同,提出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旨在加快建立我国碳足迹管理体系,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增进碳足迹工作国际交流互信,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和双碳目标实现。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碳足迹管理工作分工意见,由生态环境部负责牵头商相关部门开展具体落实工作。

      为此,生态环境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发挥协同作用、形成政策合力的原则,对已发布的各部门碳足迹政策进行了全面梳理,在深入调研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关注企业诉求,立足工作实际,编制完成了《实施方案》,并通过多种渠道征求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意见,逐一研究吸纳。

      《实施方案》从建立管理体系im体育、构建工作格局、推动规则国际互信、加强能力建设四个方面明确碳足迹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重点任务更细化、措施手段更聚焦,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的“任务书”和“施工图”。

      答:《实施方案》紧扣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分阶段明确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建设目标。

      到2027年,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制定发布与国际接轨的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制定出台1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初步构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初步建立,重点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衔接取得积极进展。

      到2030年,碳足迹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制定出台2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覆盖范围广、数据质量高、国际影响力强的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基本建成,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全面建立,产品碳足迹应用环境持续优化拓展。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因子数据库与碳标识认证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实质性参与产品碳足迹国际规则制定。

      一是建立健全碳足迹管理体系。内容包括发布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发布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建立完善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建立产品碳足迹分级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碳足迹信息披露制度。

      二是构建多方参与的碳足迹工作格局。包括强化政策支持与协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丰富拓展推广应用场景,鼓励地方试点和政策创新,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先行先试。

      三是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互信。包括积极应对国际涉碳贸易政策,推动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对接,推动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产品碳足迹规则交流互认,积极参与国际标准规则制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是持续加强产品碳足迹能力建设。包括加强产品碳足迹核算能力建设,规范产品碳足迹专业服务,加强产品碳足迹人才培养,强化产品碳足迹数据质量,建立产品碳足迹数据质量计量支撑保障体系,加强产品碳足迹数据安全和知识产权保护。

      答:《实施方案》坚持系统观念,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从产品碳足迹着手,完善国内规则、促进国际衔接,建立统一规范的碳足迹管理体系。

      一是突出国内外工作衔接联动。《实施方案》坚持主动作为、务实合作,提出加快构建碳足迹管理体系,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进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产品碳足迹规则交流互认,体现了国内国际工作相互衔接与联动。

      二是强调任务举措细化落实。生态环境部在起草《实施方案》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行业协会、行业主管部门、研究机构等各方意见,从现实需求和工作实际出发,清单式列出22项主要任务,覆盖了产品碳足迹工作“全链条”,明确了急用先行的重点行业产品,细化了国际互认的落实举措等。

      三是凸显任务协同和多方参与。《实施方案》主要任务覆盖近20个行业重点产品,分工涉及19个部门。充分发挥各部门积极作用,实现产品碳足迹工作衔接,形成政策合力。在相关任务方面鼓励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各方参与,努力构建各方联动、共建共担共享的工作格局,体现了对碳足迹工作涉及主体的全覆盖和总动员。

      答: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为保障相关工作落地见效,《实施方案》提出了三方面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深入研究产品碳足迹领域国际国内重大问题,定期调度工作进展,扎实落实各项任务。

      二是强化工作落实,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强化分工落实,建立专家组,确保方案有效实施。

      三是加强宣传解读,充分利用各类媒介载体加大产品碳足迹宣传力度,提供政策解读、专业培训、技术服务等。在国际场合广泛宣传国内产品碳足迹工作和优秀实践案例,讲好中国故事,传播中国经验。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足迹工作的安排部署,主动担当作为,动员多方参与,会同各部门、各地区全力打造形成共商、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以试点工作为抓手,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确保《实施方案》落地见效。